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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画院关于画院 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于2016年1月成立,由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主管,宗旨是团结爱好毛泽东书法艺术的各方人士,学习、研究毛泽东思想及毛泽东书法艺术,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传统书画艺术,开展书画创作活动,提高书画创作水平。为繁荣中国书画艺术贡献应有的力量。 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自成立以来,在弘扬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继承和发扬中华书画艺术文化传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先后成功承办了红军老妈妈王定国书法作品展、全国毛体书法巡展、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院长邱锋毛体书法展等多种书画艺术展览活动,参与并支持了《美丽中国梦》、《继往开来军旗红》等书画集的首集发行。目前北京创作基地、西北分院、山东分院、大同创作基地,安徽分院以成功设立,分院的设立更好地参与了地方的多次文化艺术展览活动,在地方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将不断提高创作水平,力争创作出更好的作品,把更多的著名毛体书法家及优秀书画作品推向全国及世界。 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章程 (2016年1月30日代表大会讨论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机构名称: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也可简称“毛泽东书画研究院”),是中国毛东研究院的直属机构。 第二条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是非营利性书画院,是公益性书画院。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的宗旨是:团结爱好毛泽东书法艺术的各方人士学习、研究毛泽东思想及毛泽东书法艺术,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传统书画艺术,开展书画创作活动,提高书画创作水平,为繁荣中国书画艺术贡献应有的力量。 第五条: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适当发展院士、创作员、研究员、会员,本着团结友好的原则,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最,力戒“文人相轻”、“自吹自擂”、拜金主义的旧习气。 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既要坚持平时的学习、研究、创作活动,又要配合本院的中心工作,定期的纪念、研讨专题活动,举办各种笔会和履览活动。并为工农兵开办书画培训活动。 第六条 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坚持毛泽东文艺路线,以“鲁艺”为榜样,秉承为工农兵大众服务,为书画家服务、为书画艺术服务的工作原则,自觉接受上级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与书画艺术相关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书画艺术的创作特点和书画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开展书画创作和书画研究,并为签约本院的书画家提供更为宽阔的展示自我的平台。 第八条:积极弘杨中国传统书法、中国画以及油面、版画等各种书画艺术,尊重书画艺术规律,积探索新的书画院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进一步繁荣书面艺术事业。 第九条: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不断充实书画院实力,通过网站宣传平面媒体、电视媒体,以及展览、讲座、座谈、笔会等多种形式,探讨和交流书画艺术创作经验。在继承和发扬中华书画艺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书画家的创作水平,力争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优秀书画作品,提高我国书画艺术的整体水平,把国内的优秀书画人才和书画作品推向全国以及世界。例如可在如下方面做出努力: 1、画院网站一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网及其合作网站为每位加盟书画家开设独立网页。 2根据书画家的艺术水平由专家委员会评选决定,择机为书画家举办个人画展。 3.积极组织优秀作品全国巡回展,定期协同全国各省市书画院举办联展。 向知名拍卖公司推荐,选送优秀书画作品参加拍卖会。 5外地书画家来京开会或创作可由创作基地优惠安排食宿。 6.在自有杂志及其他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书画院书画家的优秀作品。 第十条:维护本院加盟书画家的合法权益,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定期开展为加盟院士排忱解难活动。 第十一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共谋发展与壮大书画产业之大计。 第四章 成员 第十二条: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成员实行院士、创作员、研究员、会员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凡国家级书协、美协会员以上资格,或省级书协、美协理事以上且有成就的书画家,以及各大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授、知名书画评论家等,承认本院章程,并自觉接受本院所规定的任务,经本人自愿申请,由院艺术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成为本院院士。个别优秀者不受此限制。 第十四条:成为本院创作员、研究员、会员的程序: (一)提交入院申请。 (二)书法家提交四尺整张以上的作品不少于4幅,美术家提交四尺整张以上的作品不少于2幅(工笔画不少于1幅),多者不限。 (三)经本院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交院秘书处备案; (四)提交入院申请20日内由本院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权利 1.享有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和部分展会的权力。 2.享有本院推荐的在各级媒体发布有利于提升知名度文章的权力。 3.免费使用本院的书画创作室和展览室; 4.享有本院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6.有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的权力。 7.签约院士享有书画院对其进行全面包装、策划和作品推广的权力。 8.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院士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院士证书。 第十六条: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会员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自觉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2.作为本院的书法家院士,每年为书画院提交四尺整张的作品不少于4幅,美术家院士提交供四尺整张的作品不少于2副。 3.积极参加和协助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尤其是公益活动。 4.在参加个入组织的书画联谊活动中,有积极宣传本院的义务。 5.及时发现和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加入本院. 第十七条:院士不履行基本义务,经本院提示后,仍不参加活动者,或每年不上交作品者视为自动退院,并无条件收回院士证书。同时,不得再以本院院士的名誉开展活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犯本章程或损害本院名誉者,经院务委员会决定,轻者警告,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终身会员和终身艺术顾问 具有较高的书画造诣和威望,热心参加或指导本院工作的老一代书画艺术家和书画评论家以及为本院作出特别贡献的中青年书画家经本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予本院终身院士、终身艺术顾问称号,或荣誉院长,终身荣誉院长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在组织上由顾问委员会、院务委员会、艺术专家委员会和业发展委员会组成。 中国毛泽东研究院书画院领导班子设立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业务院长、执行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他们组成院务委员会。 院务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是本院的核心和最高权力机构,可增设院务委员若干人,由院长办理聘任。 院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计财处,组联处、毛体书法研究部、传统书画部,硬笔书法部、教学部、展销部、创作基地、书画店。官方网站和书画杂志等职能部门。 业务院长主持艺术专家委员会;分管毛体书法研究部、传统书画部、硬笔书法部、教学部、官方网站和书画杂志等。 执行院长主持事业发展委员会,分管计财处、组联处、展销部、创作基地、书画店等。 第二十条:院务委员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审定在条件具备的省、市、自治区或地市设立分院,县以下设创作基地等事务。 2.决定本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非经营性收入方案、公益捐题方案和经营性收入方案等 3. 决定本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 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书画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 决定修改和完善本院章程。 第二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特聘专家、艺木顾问和本院优秀院士组成,有提供专业咨询、评审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委员会成员由热爱书画艺术且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家组成。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公益性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1. 企业委员单位出资(3万元人民币每年) 2. 社会赞助 3.书画义拍等活动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院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家待遇,另行议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破产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院务委员会通过终止决议,院长签字许可。 第三十三条 终止决议须经全体领导同意。本院终止协议须经院士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院终止前,由秘书处聘请社会专业清算机构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除去必要的场地、人员成本等开支外,由院务委员会妥善安排处理。 第八章 附责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